《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ISO 55013)符合性评价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落实《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激发企业在数据资产管理标准促进数据价值链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数据资产管理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提升企业数据资产管理能力与国际标准的符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ISO 55013 Asset management — Guidance on the management of data assets(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管理指南)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数据资产管理国家标准,为各类组织依据ISO 55001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数据资产管理体系,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实现数据资产价值提供指导。
第三条 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参与,以共享数字经济成果、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以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为导向循序渐进组织开展。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件,未发生严重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二)近三年内,至少完成五项以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为交付物的技术合同签订,并获得全部或部分数据资产化服务收益;
(三)近一年内,至少一组数据集在具备资质,且能够与其他登记机构互认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并获得登记证明;
(四)企业重视数据资产管理能力建设,能够在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数据资产管理能力方面取得实际收益,并能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条 评价机构应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管理体系认证资质的机构,或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资质在信息与数据方面具备服务能力的机构,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工作,并出具标准符合性评价证书。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有效期为一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复核,由评价机构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一年。
第七条 资产管理技术联盟提供技术支撑,搭建统一的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数据库,推动数据互通互享,为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评价机构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评价机构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经核实确认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评价机构对外公告取消符合性认定,且公告日起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培育和服务
第九条 鼓励各级部门针对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阶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培育体系,依托本地区的专业技术平台,着力构建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数据资产管理能力。
第十条 鼓励技术机构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服务能力培育,跟踪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成效,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数据资产管理精准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依据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情况开展数据资产确认、入账、入表和融资增信业务。
第十二条 相关机构加强对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的宣传力度,适时组织编写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优秀案例集,宣传推广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的成熟经验,并纳入数据要素、数字经济等主题活动。
附件1: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ISO 55013)符合性评价申请表
附件2: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ISO 55013)符合性评价报告模板
附件3: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阶段
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分为策划、实施和改进三个阶段。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符合性评价实施路线如图所示。